本馆简介
天全县红军纪念馆章程
发布时间:2018-03-04 10:30:36 点击次数:24592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天全县红军纪念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天全县红军纪念馆。
第三条 本单位的一切工作制度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相互冲突,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单位以“褒扬烈士,教育群众”为宗旨,加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艰苦风斗的精神。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搜集整理编纂革命烈士和红军老战士史;制定展馆细则和史料保护措施。对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财务管理、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工作动态等基本情况及政务信息;
(四)本单位民主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为民服务等党务信息;
(五)本单位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党支部和群团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六)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信息;
(七)重大项目的招投标、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十五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不符的;
(二)本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5年 5月 25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天全县红军纪念馆
2015年3月5日